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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特約評論關鍵字員舒天烈
  要真正做到“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是突破口。落實三中全會提支票借款出的“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才有可能告別口供至上的觀念、刑訊逼供的現實。
  21日,最高法對外公佈《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意見》要求堅持疑罪從usb無原則。定罪證據不足的,應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定罪證據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引來廣泛關註。
  翻看過去那些引來爭議的案例,很多都與證據如何取得有關。如佘祥林案,就因刑訊逼供,他在相關證據上摁了指印。甚至曾經出現過刑訊逼供直接致死的案例:2009年,江西南昌兩個警察就因為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情趣用品而獲刑。正因此,才有法學界人士感嘆,“刑訊逼供,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影視作品中多次出現的“米蘭達規則”,曾予法治意識初開的中國人以極大衝擊:“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都將成為呈堂證供。”而這種“沉默權”的缺位,正是造成刑訊逼供泛濫的一個重要原因。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但同時第118條也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這一“如買屋實回答”的法定義務,在某種程度上也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權”。“口供”因而成為證據鏈條中極其甚至過分重要的一環。
  當然,刑訊逼供的存在,也植根於執法司法體系的制度罅隙之中。比如,偵查機關除了有偵查取證的職責外,還有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這使得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客觀上處於一種嚴密控制的“暗箱”之中,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管束成了刑訊的溫床。不完善的偵押分離制度、律師介入偵查程序的缺陷等,都為刑訊逼供的存在提供了條件。
  這次公佈的《意見》中關於排除刑訊逼供所得供述的要求,實際上是“再次重申”。1996年我國就已有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司法解釋,2010年5月兩院三部聯合頒佈了“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2010年6月,最高法等又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然而現實中,這些法規,往往讓位於破案指標、讓位於“命案必破”、讓位於各種現實考量。
  要真正做到“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是突破口。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寫入司法解釋還只是開始,更需要律師在場制度、同步錄音制度、警察出庭作證制度、口供補強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支撐。甚至是刑訊逼供的標準、刑訊逼供本身的調查舉證,也都需要一一坐實。一言以蔽之,還是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才有可能告別口供至上的觀念、刑訊逼供的現實。
  相關報道見今天A04版  (原標題:堅持疑罪從無 告別口供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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