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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4月12日消息(記者劉天思)昨天,北京市法制辦就《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向社會征求意見,呼籲全民參與禁煙行動,積極舉報“違法”吸煙行為。《條例》還開出罰單:煙民在禁煙場所吸煙,要被罰款50元。
  吸煙區撤出室內公共場所
  《條例》首先列明瞭控煙原則: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公共治理、全民參與、依法監督。特別是公共場所方面,《條例》做出了“一刀切”的規定——室內公共場所不再設立吸煙區和非吸煙區,只要被設定為室內範疇,一律全面禁止吸煙。
  室內全面禁煙,煙民想在室外來根煙怎麼辦?《條例》中,不同室外區域規定不同: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教育或者活動場所的區域;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區域;體育場、運動健身場所的訓練及比賽區和座席區;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區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區域等禁止吸煙。醫療衛生機構;風景名勝區、公園、游樂園等休閑娛樂場所;火車、公共電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站台、等候區等室外區域可以劃定吸煙區。
  室外劃定吸煙區,也要遵守嚴格規定:首先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設置明顯的吸煙區和引導標誌,此外,還要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吸煙區內應配置煙灰缸(盒),併在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牌。
  如果相關單位劃定的吸煙區不符合上述規定,衛生部門責令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禁煙場所應設禁煙檢查員只有發動全民參與禁煙才最有效。
  《條例》規定,市政府設立統一的吸煙違法行為舉報投訴電話。有關部門依職責對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針對實名投訴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此外,《條例》還賦予公民三大“權利”: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的,公民可要求吸煙者立即停止吸煙;或者向該場所經營管理者投訴,要求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也可向衛生部門投訴、舉報不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經營管理者,但需要留存和提供有關證據。除個人外,《條例》還對社會單位做出要求。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應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控制吸煙的管理制度;創建有利於不吸煙和戒煙的環境和條件;有效保護不吸煙者免受二手煙侵害;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控煙工作;開展經常性控煙檢查。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建立禁止吸煙或限制吸煙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設立禁煙檢查員,開展禁止吸煙檢查工作,並留存相關記錄,建立相關檔案;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牌;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放置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確保該場所或者區域沒有煙蒂等明顯吸煙痕跡;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有權要求其離開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逐步安裝能夠有效監控吸煙行為或者監測煙草煙霧的設備設施,並保證設備正常運轉。《條例》將禁煙處罰權交給了衛生部門。
  衛生部門檢查人員有權進入禁煙場所並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核實,有權取得場所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等證據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協助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一旦檢查人員發現有人在禁煙場所吸煙,應責令其改正並處以5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處200元罰款,如果發生更激烈地抗拒執法行為,如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執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禁煙場所經營者“瀆職”,衛生部門也可進行處罰。例如禁煙場所沒有設立禁煙檢查員,沒有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誌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牌,或者未勸阻煙民、放任其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要面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對“戒煙”也有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開展戒煙咨詢服務,二級以上醫院應設立戒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治療;衛生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咨詢熱線,開展控煙咨詢服務;市政府設立戒煙服務專項經費,用於戒煙服務。  (原標題:北京室內公共場所不再設立吸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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